交汇点讯 3月16日上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常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立足本地消费维权实际,精选五则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以“以案释法”敲响经营者诚信警钟,为消费者筑牢维权护盾,全力营造敢消费、愿消费、放心消费的健康市场环境,用法治力量守护百姓美好生活。
据悉,2025年常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理347件涉消费者维权案件,其中电商直播案件11件。此次发布的案例坚持“以小见大、以点带面”,覆盖青年人潮流玩乐、活体宠物购买等新型消费领域,涉及个人维权与群体性纠纷双重维度,囊括线上网络购物与线下预付费充值等多种消费模式,既回应了当下消费维权的热点难点,也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更向全社会传递“守法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鲜明导向。
案例一:刘某某等54名消费者诉甲理发店、乙美容美发店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前后手经营者虽对债务承担有约定,但在交接过程中未清理消费者预付款项产生的债权债务,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经营者变更情况,并承诺消费者可继续消费的,对消费者提出的退卡请求,应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多名消费者在梅某经营的甲理发店预付款项充值会员卡,甲理发店承诺若转让店铺会另行安排消费者享受同等待遇,否则退还卡内相应款项。同年12月,马某自梅某处受让该店铺,双方虽对债务承担有约定,但未对办卡会员的预收款项、已消费款项等信息进行具体交接。当月店内张贴公告,告知店铺升级改造并入乙美容美发店,原会员卡可继续使用。2024年4月,店铺装修完工后由马某、顾某共同经营,甲理发店变更经营场所,顾某在原地址注册设立乙美容美发店。后甲理发店闭店且不同意退还预付款,乙美容美发店限制消费者使用原会员卡。刘某某等54名消费者多次投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相关主体退还未消费卡余额及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未按约定提供的,应退回预付款。甲理发店收取预付款后短时间转让店铺,马某受让后承诺原会员卡可继续使用,后消费者使用会员卡受到不当限制,合法权益受损。前后经营者通过变更注册信息、模糊转让情况等方式混淆经营主体,不正当限制消费者消费,应共同承担退款义务。法院判决甲理发店、乙美容美发店、梅某、马某、顾某共同向消费者退还相应预付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已成为常态,消费者充值的基础是对经营者的信任和对稳定服务的期待。但部分经营者转让店铺时,刻意隐瞒信息、模糊承诺,甚至衍生职业闭店人群体,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案明确,前后手经营者未妥善清算预付款债务、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变更情况的,需共同承担退款责任。同时提醒消费者,应对预付式消费增强风险意识,将口头承诺落实到纸面、留存相关票据,依法维权。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案例二:王某某诉某便利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食品药品领域,职业打假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应以合理生活消费范围为限。法院将综合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频次等因素认定合理生活消费的范围。
基本案情:王某某在某便利店线上外卖店铺购买6瓶“奔富BIN 407赤霞珠红葡萄酒”,支付5878元及配送费,收货后发现1瓶无中文标签与合格证明,2瓶做工粗糙、与正品细节不符,3瓶无生产日期及在华注册编号。王某某向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认定便利店进货未查验证明、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等行为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红酒及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后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便利店退还购物款5878元,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58780元。
裁判结果: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王某某自2024年起多次提起类似“退一赔十”诉讼,系职业打假人,但仍有权在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内获得惩罚性赔偿金。综合考量本地一般消费者购买习惯,酌情认定2瓶红酒的购买数量属于合理范围,支持其该部分十倍赔偿金19593元。同时,本案买卖合同因违反食品安全强制性规定无效,双方互负返还义务,便利店退还购物款,王某某退还6瓶红酒且便利店不得再次出售。
典型意义:食品药品安全关乎公众身体健康,本案既彰显了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也明确了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职业打假人的监督行为可弥补行政执法不足,但惩罚性赔偿制度初衷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惩戒违法经营者,不应成为个别主体谋利工具。本案同时警示食品经营者,需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案例三:杨某与恒某商贸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营者出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构成欺诈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基本案情:恒某商贸公司在网上销售蚯蚓,销售页面以醒目字体标注“2盒装 300条左右”“大盒装更实惠 约150条一大盒顶几小盒”,并配有装满蚯蚓的宣传图片。杨某下单购买“【活体蚯蚓】大盒装2盒(通货)”,商品总价5.9元,抵扣红包优惠券后实际支付0.01元,下单时向客服确认数量并要求给足。收货后,杨某清点发现每盒仅30条左右,与宣传显著不符,按客服要求提交相关凭证后,两次申请退货、补发均被拒绝。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价款0.01元、支付赔偿金500元及其他损失130.15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恒某商贸公司明知宣传信息与实际商品严重不符,仍以醒目方式发布虚假内容诱导消费者订立合同,构成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杨某有权要求支付三倍赔偿金,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算。因退还蚯蚓不符合经济原则、实际付款仅0.01元,对退还价款不予支持;500元赔偿金已足以弥补损失,对其他损失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恒某商贸公司赔偿杨某500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网络购物的虚拟性决定了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宣传了解商品信息,经营者需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警示经营者,不得借助虚假宣传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提示消费者,应仔细核查商品与宣传的一致性,避免“货不对板”,共同推动形成“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的网络购物生态。
(溧阳市人民法院 天目湖法庭)
案例四:王某诉朱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活体宠物的在途风险,有约定的从约定。买卖双方协商退货退款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买方将标的物交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若因第三方责任导致标的物灭失,卖方仍负有退款义务。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2日,王某与朱某通过微信约定购买乌龟的规格、价格及运输风险,王某支付2万元,双方特别约定“龟路途风险和到货状态是卖家负责”。次日,朱某发货前向王某提供活体龟视频及包装照片。5月15日,快递员送达后,王某拍摄开门提货及开箱视频,发现乌龟已死亡,立即告知朱某并发送视频。朱某要求王某代为退件,承诺收到货物后退款。当日,快递员揽收退件后,该包裹被快递公司遗失。双方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退还2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双方关于风险负担的约定合法有效,风险转移节点为乌龟到货并处于可交付状态。王某开箱发现乌龟死亡时,交付尚未完成,风险未转移,朱某未能交付合格活体乌龟,构成根本违约,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买方将退件交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卖方承担,且朱某自始未完成合格交付,即使退件因快递公司原因遗失,仍需承担退款义务。法院判决朱某退还王某购龟款2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
典型意义:随着宠物经济兴起,涉宠物交易纠纷日益增多。本案明确了活体宠物在途风险的承担规则,以及退货退款过程中标的物遗失的责任认定。同时提醒消费者,网购宠物时应选择正规经营者,查看相关证照,详细约定宠物品种、健康状况、在途风险等事项,收货后第一时间核对并拍摄视频留存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案例五:黄某诉李某定作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定作合同中,违约方未依约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除退还货款外,还需赔偿守约方因信赖合同能够履行而产生的其他相关损失。
基本案情:黄某向李某定制敖润cos系列服饰,通过闲鱼平台支付定金800元、龙头配饰费500元及加急费900元,未收到货物即点击“确认收货”。后李某告知因个人原因无法交付货物,同意退还货款但未实际履行。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退还2200元货款,并赔偿另行购买的敖润cos配套配饰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未履行交付义务,应返还黄某已支付的2200元价款。黄某购买服饰目的是参加cosplay活动,其主张的敖润cos龙角配、龙角树脂款、敖润爪定制十指系配套用品,该部分565.05元损失予以支持;彩色全头套、增氧气管等配饰无法证明为涉案服饰配套用品,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李某返还2200元并赔偿损失565.05元。
典型意义:随着二次元文化发展,cosplay服饰交易日益活跃,相关纠纷也随之增多。本案明确,定作合同中,违约方除退还货款外,还需赔偿守约方为实现合同目的产生的合理相关损失。同时警醒cosplay爱好者,应选择正规商家,留存相关凭证,避免未收到货物即提前确认收货,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常州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典型案例,既是对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引导,也是对经营者规范经营的警示。下一步,常州法院将持续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消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畅通维权渠道,不断提升消费维权司法保障水平,以法治之力护航消费市场高质量发展,守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万小珍
通讯员 陈志强